[2008-05-17-星期六]
 

 
体游字[2003]301号

关于国家游泳队备战2004年奥运会集训的通知

  北京、辽宁、上海、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云南体育局训竞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广州市体育局:

为备战2004年奥运会,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11月10日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伟伦体育运动学校组织国家游泳队集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尚修堂(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

王禹平(广东省运动技术学院副院长)

李乃镇(广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成 员:原家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主任)

胡树森(广州市伟伦体育运动学校校长)

赵 戈(国家游泳队总教练)

王国强(国家游泳队副领队)

二、参训人员:

(一)教练员:16人(女4,男12)。

总教练:赵戈

副总教练:么正杰、张亚东

教练员:叶瑾(女)、何新中、徐惠琴(女)、韩冰岩、战福章、朱志根、冯上豹、姚颖(女)、李农战、潘佳章、陈映红(女)

集训教练员:陈勤、李孟中

(二)正式运动员:共12个单位43人(女20,男23)。

1、北京:3人

男运动员:陈祚、张琳、辛桐

2、辽宁:5人

女运动员:罗男、战殊、张添翼

男运动员:吴冬、郑华章

3、上海:6人
女运动员:徐妍玮、朱颖文、庞佳颖

男运动员:余睿、杜夤喆、王炜

4、浙江:9人
女运动员:罗雪娟、杨雨、汤景之、陈桦、郑静

男运动员:吴鹏、于诚、汪海波、郑坤良

5、山东:3人

女运动员:李杰、高畅

男运动员:金浩

6、江西:2人

女运动员:杨晶

男运动员:欧阳鲲鹏

7、广东:8人

女运动员:陈秀君、吴碧楠、陈燕燕

男运动员:刘禹、郭志方、曾启亮、周嘉威、林轶

8、广西:1人

男运动员:黄绍华

9、云南:1人

男运动员:范罗君

10、解放军:1人

女运动员:周雅菲

11、海军:3人

女运动员:齐晖

男运动员:赵涛、曲敬禹

12、广州军区:1人

女运动员:程嘉茹

(三)试训运动员共6个单位11人(女7,男4)。

1、辽宁:3人

男运动员:刘维佳、于成龙

女运动员:方舒

2、河南1人

女运动员:王丹

3、上海:4人

女运动员:刘忠欣、高庭艳

男运动员:曹雪伟、包靖涛

4、云南:1人

女运动员:李季

5、解放军:1人

女运动员:杨礼

6、广州军区:1人

女运动员:李宁

(四)非指定运动员:

上述指定教练员可选不超过2名非指定运动员参加集训,集训教练员可选不超过1名非指定运动员参加集训。

(五)要求:

1、所有指定和非指定运动员的分组由国家游泳队队委会负责指定。

2、教练必须选派具备一定水平,有发展前途,并可保持一定时间集训的非指定运动员。

3、教练员须在11月8日前将非指定运动员姓名、性别、年龄、注册单位上报国家游泳队队委会(020---87261031),逾期上报不能参加集训。

4、请全体教练员、运动员在报到时上交2寸免冠照片10张。

四、报到时间和地点:

所有人员必须在2002年11月10日到广州市伟伦运动学校报到。联系人:王国强,电话、传真:020-87261031。

五、经费:

(一)上述点名教练员和运动员伙食费、住宿费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担,差旅费自理。

(二)非指定人员的伙食费由选送单位负担,每人每天伙食费50元,住宿费由我中心负担。

(三)请报到时一次性交齐非指定运动员自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2月28日的伙食费,10日内没有交齐伙食费的非指定运动员将被退回原单位,并一切费用自理。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集训 通知
抄送:广州市伟伦体育运动学校、国家游泳队,各有关游泳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