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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兴奋剂检测规则 (2002-2005) DC 1 前言 DC 1.1 兴奋剂因违反国际游联规则而严禁使用。 DC 1.2 所有国际游联会员协会都应遵守兴奋剂检查规则。会员协会应在其规则和规定中写明直接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医生、领队及俱乐部和协会代表的国际游联兴奋剂检查规则。作为国际游联各会员协会都同意: 按DC12条,向国际游联报告所有兴奋剂检查结果; 允许国际游联在其全国锦标赛或其管辖的任何其他比赛中进行兴奋剂检查; 允许国际游联对其管辖的运动员进行不事先通知的检查。 DC 1.3 所有运动员都必须接受国际游联的事先通知的和不事先通知的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所有运动员必须接受国际游联授权官员的兴奋剂检查。 DC 1.4 即使检查程序偏离了本规则规定,但只要发现尿样中含有违禁物或使用过违禁手段,也不意味着该结果无效,除非因这种偏离而对检查结果的可靠性产生了实质性的疑问。 DC 2 兴奋剂 DC 2.1 下列情况属兴奋剂违禁行为: 在运动员的体内组织或体液中发现违禁物(DC3.1) 使用或利用过违禁手段(DC4.1) 承认使用过或利用过违禁药物或手段 运动员没有接受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 帮助或纵容他人使用违禁药物或手段,或承认帮助或纵容过他人使用违禁药物或手段 购买、经营、销售、散发或赠送任何违禁药物 DC 2.2 承认(DC2.1(c))的含义是指被指控犯有兴奋剂违禁行为的人以能被核实的书面或口头方式,承认其直接或间接地违反了兴奋剂检查规则。 DC 2.3 使用违禁药物或手段成功与否,没有实质性区别。只要使用过或试图使用违禁药物或手段便可被认定为违规。 DC 2.4 运动员有责任确保其体内组织或体液中没有任何违禁药物,并对其提供的尿样中检查出的任何物质承担责任。 DC 3 违禁药物 DC 3.1 除DC3.5规定外,赛内检查时发现的下列各类药物为违禁药物: A.刺激剂 B.麻醉剂 C.蛋白同化制剂 D.利尿剂和掩蔽剂 E.肽类激素、模拟剂及类似物 F.大麻(酚)类 G.β阻断剂(只适用于跳水和花样游泳) H.皮质类固醇 I.局部麻醉剂 赛外检查时发现的下列各类药物为违禁物: A.蛋白同化制剂 B.利尿剂和掩蔽剂 C. 肽类激素、模拟剂及类似物 DC 3.2 兴奋剂检查规则附件A中详细说明了国际游联赛内违禁药物种类。 DC 3.3 兴奋剂检查规则附件B中详细说明了国际游联赛外违禁药物种类。 DC 3.4 根据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建议,执行局可以增删附件A和B中的药物种类,或对其进行修改。根据规则DC3.4规定,附件A和B中规定药物种类的任何改变的实施日期,应由国际游联执行局决定,但必须在执行局批准这种改变并在国际游联新闻公报或其他广泛发行的相似刊物上发表之后的30天内开始实施。 DC 3.5 经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推荐,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可同意某个运动员使用某种违禁药物,但不得违反兴奋剂规则。在得到许可前,运动员必须使兴奋剂检查委员会和执行局确信这种药物在医学上是合法的,并且不会给运动员在比赛中带来任何优势。只要执行委员会认为不会给运动员在比赛中带来任何优势,可批准其使用。 DC 4 违禁手段 DC 4.1 违禁手段包括(赛内和赛外): 血液兴奋剂,是指给运动员使用血液,红细胞,人工载氧体和相关血液制品与红细胞生成素(EPO)。 药物学、化学和物理学手段是指用来改变、企图改变或期望改变兴奋剂检查时尿样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各种药物和手段,包括使用利尿剂、导管插入、替换样品和(或)诸如使用丙磺舒和相关化合物来削弱、抑制肾排泄,以及诸如使用睾酮或表睾酮等来改变其测定值的作法。 DC 5 兴奋剂检查的职责 DC 5.1 国际游联有权对其会员协会的任何运动员实施赛内和赛外兴奋剂检查。 DC 5.2 国际游联执行局将指定兴奋剂检查委员会中的一名或多名委员在国际游联所有比赛中实施兴奋剂检查。国际游联可指定任何政府机构或其认为合适的第三方按本规则采集尿样。这些被指定的机构和人员在本规则中被称为“采样代理人”或“代理机构”。 DC 5.3奥运会时,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应根据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建议,与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和组委会共同决定每天要检查的每个项目的运动员人数,检查程序应按当时国际奥委会医学规则的条款进行。凡不属国际游联组办的比赛的兴奋剂检查,则由这些比赛的医学委员会和组委会,按照与此类似的程序执行。 DC 5.4 在所有国际游联主办的比赛中,国际游联应负责进行兴奋剂检测。所有这些比赛中出现的关于兴奋剂控制的违例或争议都应由国际游联兴奋剂检测评估小组进行裁决。 DC 5.5 在所有由国际游联承认的洲际组织或包含有国际游联会员协会在内的地区性组织主办的比赛中,这些相应的洲际组织或地区性组织应负责进行兴奋剂的检测,所有这些比赛中出现的关于兴奋剂控制的违例或争议应由国际游联兴奋剂检测评估小组进行裁决。 DC 5.6 所有其他比赛时( 兴奋剂检查按照其他体育机构的规则进行者除外),由举办比赛的会员协会或比赛所在地的会员协会负责兴奋剂检查工作。会员协会应按国际游联规定的程序或与之基本相似的程序进行检查。各协会的检查程序可与国际游联规定的程序有所区别,但不得影响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对不按本规则程序检查的会员协会,国际游联可实施惩罚。 DC 5.7 会员协会进行兴奋剂检查时,如被查出尿样呈阳性的运动员不属于其注册运动员时,实施兴奋剂检查的会员协会应尽早向该队员的所属协会报告检查结果,以便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其进行适当的惩罚,并将检查结果为阳性的报告副本呈送给国际游联。 DC 6国际游联比赛中的兴奋剂检查 DC 6.1 国际游联比赛中,由兴奋剂检查委员会和执行局指定的技术代表共同确定接受检查的运动员。所有参赛运动员均应在考虑范围内,应在比赛开始前选定被检运动员。水球比赛时,应在最后一节开始时立即抽签决定。 DC 6.2 请注意,国际游泳联合会常设局业已批准了国际游泳联合会兴奋剂检查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新世界纪录兴奋剂检查规则的建议。 DC 6.2任何创造或打破世界纪录的游泳运动员均须在赛后接受兴奋剂检查。平或破接力世界纪录的所有运动员均应接受兴奋剂检查。如果比赛时未进行兴奋剂检查,运动员应在赛后24小时内接受兴奋剂检查。未确定为阴性的兴奋剂检查结果的世界纪录将不予承认。运动员有责任注意可能会产生世界纪录的任何比赛是否安排兴奋剂检查。 游泳世界纪录兴奋剂检查规则 创造或打破世界纪录的任何运动员均应接受尿检。尿样应由国际奥委会认可的实验室分析,并必须对出现的rEPO, dEPO以及相关的物质进行测试。如果尿样的rEPO, dEP或相关物质呈阳性,则被认定是违反兴奋剂规定(DC2.1)。 DC 6.3 如果运动员在国际游联比赛中打破了本国的全国记录,而未接受兴奋剂检查,其所属会员协会的规则又与国际游联的DC 6.2 规定类似,则该会员协会可要求国际游联进行检查,费用自理,数额由国际游联决定。 DC 6.4 对未接受赛内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DC 6.4.1 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或该委员会指定的陪同人员应将运动员的姓名写在通知单上,在赛后立即慎重地出示给运动员。运动员应签字确认接到通知并保留复印件。签字时间应记录在通知单上。兴奋剂检查陪同人员将一直跟随运动员直至其去兴奋剂检查站报到。 DC 6.4.2 如运动员拒绝在通知单上签字,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报告,并尽量向运动员说明接受兴奋剂检查是其义务。如果运动员拒绝或未签署通知单,或未在签字后一小时内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 根据DC 2.1和DC 9.2规定将被认定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如果运动员不愿去兴奋剂检查站报到,兴奋剂检查陪同人员应跟踪她/他,直到其明确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 DC 6.4.3 运动员必须在接到通知60分钟内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如果该运动员马上要参加另一项比赛,则可向指定的兴奋剂检查委员会要求,将其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的时间推迟到其最后一项比赛结束后的60分钟内。如运动员拒绝兴奋剂检查,应将此事记录在案并通知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 DC 6.4.4 运动员有权提出,由其所属会员协会参加该项比赛的正式协会代表陪同其到兴奋剂检查站。 DC 6.4.5 运动员必须向兴奋剂检查站出示身份卡。如身份卡在赛前被裁判收走,则不必再出示。运动员抵达兴奋剂检查站的时间应记录在案。 DC 6,4,6 如果运动员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必须有陪同人员跟随监视。 DC 6.4.7 只有下列人员可停留在兴奋剂检查站: 兴奋剂检查委员会 兴奋剂检查站工作人员 指定的翻译 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及其各自的派遣代表 经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批准入内的其他人员 兴奋剂检查站不准新闻记者入内,其大门必须关上。也不准在其内或周围拍照。 DC 7 国际游联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 DC 7.1 国际游联可在任何时间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包括在会员协会国比赛的任何时间和地点。这种检查最好是在事先不通知运动员或其协会的情况下进行。凡国际游联会员协会的运动员,均有义务接受由国际游联决定的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 DC 7.2 各会员协会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允许对其任何注册运动员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支持国际游联,或者在必要情况下支持其他会员协会执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是每一个会员协会的义务。任何会员协会,在执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过程中,如拒绝、干扰或阻碍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执行,将按C10规则对其进行处罚。 DC 7.3 国际游联将保留要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名单。 会员协会有义务按国际游联要求,向其提供运动员的姓名、住址、联系地址、训练时间与场地、联系电话,以便其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 DC 7.4 排名前50名的运动员及其所属协会有义务及时填写国际游联训练地点申报表,以便让国际游联知道随时对其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地点。若因提供给国际游联的训练地点有误或不详细,而导致运动员未能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其所属协会应支付这次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所需费用。 DC 7.5 如果国际游联准备对运动员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但按其提供的地点两次都未找到他,国际游联将就此事向其本人和其所属协会发出通知,并要求提供运动员的详细日程安排。从运动员因地址不明而未能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第一天算起的12个月后,仍找不到该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将按国际游联DC2.1规则判其不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 DC 8 检查程序 DC 8.1 国际游联赛中尿样采集 DC 8.1.1 被要求提供尿样的运动员要在国际游联提供的表格上填写其姓名、国籍、编号和参赛项目,以及(a):服用过的违禁药物表中的药物名称(DC 3.2或 DC 3.3),而按附件A或B的脚注中注明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这些药物是允许使用的;(b):或根据DC 3.5的规定已被批准为合法使用的医用药物。表格上应有兴奋剂检查站负责采集尿样的工作人员姓名,包括兴奋剂检查委员会和兴奋剂检查站负责人的姓名。任何不规范的行为,均应填写在表格上。表格一式4份,以下人员各一份: 一份交国际游联代表保存 一份交给运动员 一份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该表格中不得包含任何可确认尿样提供者身份的信息。 一份由国际游联发给其认为合适者的手中 DC 8.1.2运动员从众多容器中选出一个,并检查其是否是空的和干净的,接着在与其性别相同的取样监督人的直接检查和监视下提供至少75ml的尿样。为保证尿样的真实性,取样监督人在必要时可要求运动员脱去衣服,以确保尿是运动员本人排出的。在采集尿样时,只允许运动员本人和取样监督人在场。血样采集可在尿样采集之前或之后或代替尿样采集。(见如下DC 8.3条) DC 8.1.3 运动员未排出足够尿量之前不得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如运动员第一次提供的尿量不够,应将所采集的尿样密封,待其准备再提供尿样时方可打开。在等待提供更多尿样时,运动员应保管好已密封的尿样。 DC 8.1.4 运动员已提供至少75ml尿样后, 再从众多储尿包中选出有两个盛尿容器(A和B)的储尿包,并检查其是否是空的和干净的。 DC 8.1 5 运动员或其协会代表应将尿样的2/3倒入A瓶,1/3倒入B瓶。 在尿样采集容器内留下几滴, 供测定其酸度和比重。随后,运动员将两个样瓶密封,并确认无漏出和两个样瓶上的编号相同。取得运动员许可时,取样监督人可协助其完成DC 8.1.5中的各项规定程序。最后的密封可通过使用带有安全盖的瓶子或把他们分别放在防裂的容器中完成。运动员应仔细核实,以确保每一步骤符合药检程序以及取样瓶和容器的号码一致。 DC 8.1.6 运动员应通过在相应的表格(见DC8.1.1条)上签字以证实整个取样过程完全符合上述药检程序。运动员同时还应该记录下他/她所发现的一切不规范或与既定程序偏离的行为。协会代表或取样监督员发现的任何不规范或与既定程序偏离的行为同样应记录在表格中并由代表和监督员签字作证(如在场)。 DC 8.1.7尿样的收集和运输可能要在比赛的几个不同阶段进行,因此,这段时间内,尿样应保证绝对的安全。运送前,所有的尿样都应处在能保证绝对安全运送至实验室的条件之下。如不能及时将其运至实验室,有必要将其放置在阴凉、安全的地方直至运输。比赛组委会有义务保证在兴奋剂检测结束后对尿样进行及时安全的运输。 DC 8.1.8 在运往实验室的途中,不得打开盛有尿样的容器。如海关要求打开,国际游联将提供有关证明标签。运输容器自行打开将不会造成兴奋剂检查无效。 DC 8.2 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尿样采集 DC 8.2.1 当运动员被抽中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后,采样代理人可与运动员约定会面时间或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到运动员训练场、住地或其他可找到运动员的地方与其会面。无论何种情况,采样代理人都应出示身份证和国际游联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同时要求运动员出示其身份证。尿样的采集应尽量按国际游联DC8.1要求办理。 DC 8.2.2 与运动员约定时间后,应尽快安排尿样采集。运动员有义务核对所安排的会面日期、时间和确切地址。 DC 8.2.3 当采样代理人在事先未通知运动员的情况下到达检查地点后,应给予运动员足够的时间让他/她完成其正在进行的活动,但应尽快进行兴奋剂检查。 DC 8.2.4 被抽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应填写一份与DC8.1.1内容相同的表格。 DC 8.2.5 如果运动员拒绝提供尿样,采样代理人在兴奋剂检查表上注明和签名后,请运动员签名。此外,采样代理人亦会记录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其他不正规情况。 DC 8.2.6 不事先通知的赛外兴奋剂检查实质上是不让运动员事先得到任何警告。采样代理人应尽快和有效地采集尿样,以便尽量少影响运动员的训练、社会活动或工作。即便产生了影响,也不允许运动员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DC 8.3 尿样分析 DC 8.3.1 运动员提供的用于兴奋剂检查的尿样,从提供之时起便成为国际游联的财产。 DC 8.3.2 所有尿样分析都应在国际奥委会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这些实验室应被认定具有按照最高科学标准进行尿样测试和分析的水平,其分析结果在科学上应是准确无误的;并能根据通常使用的和可接受的保管标准进行管理;如有相反的证据,也可将上述认定条件推翻。 DC 8.3.3 检查结果应用密码形式通知国际游联,其检查报告应由实验室授权代表签字。所有联络方式均应对分析结果保密。 DC 8.3.4 如果A瓶尿样的报告结果为阳性,则表明其含有违禁药物或有使用过违禁手段的迹象,国际游联将通知该运动员和其所属协会,在三周内安排检查B瓶尿样。B瓶尿样分析将由同一实验室的不同人员进行或是在国际奥委会批准的另一实验室进行。 DC 8.3.5 在未举行听证会前,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与兴奋剂检查委员会协商后,将暂停A瓶尿样阳性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直至B 瓶尿样检查后由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举行听证会。 DC 8.3.6 检查B 瓶尿样是为了确定A瓶尿样中出现的违禁药物或违禁手段是否在B瓶尿样中存在, 但运动员可在收到A瓶尿样检查结果后的14天内,通知国际游联他/她接受A瓶尿样检查结果。接受A瓶尿样检查结果的运动员仍有权参加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举行的听证会。 DC 8.3.7 允许运动员或其代表在检查B瓶尿样时到场。也允许运动员所属协会和国际游联代表到场。 DC 8.3.8 如B瓶尿样检查结果为阴性,整个兴奋剂检查结果将被视为阴性,并将结果通知运动员及其所属协会和国际游联。 DC 8.3.9 如 B瓶尿样检查结果为阳性并证实含有违禁药物或使用过违禁手段,则将结果通知运动员及其所属协会和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以便根据C18.5规定进一步研究。如果此兴奋剂检查是由国际游联会员协会实施的,应根据其国家法律和运动员所属协会的规定,向适当的听证会小组报告其检查结果。 DC 8.4 在A瓶尿样检查结果为阳性的情况下,但未就兴奋剂检查案例作出最后决定前,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因没有足够的科学和事实依据而停止追究当事运动员的决定。 DC 8.5 血样采集程序-赛内、赛外检测 DC 8.5.1每一位被要求提供血样的运动员都应该提供DC8.1.1中所述信息。 DC 8.5.2血样的采集必须在运动员完成检测当天所有比赛项目之后进行。 DC 8.5.3 血样采集可在尿样采集之前或之后进行或代替尿样采集。如血样采集两次均未成功,24小时内不应再进行采集。任何运动员在48小时内被要求提供血样的次数不应该超过2次。在此期间运动员提供的血样总量不应超过20毫升。血样的采集应由医生或经过训练并富有经验的专业护理人员执行。血检的唯一目的是检测运动员是否使用红细胞生成素、生长激素或其他的违禁药物或方法。 DC 8.5.4 运动员应在血样采集表格(DC8.1.1)上作出如下声明: 任何可能影响血样采集程序尤其是血液凝固的药物的使用(如:阿司匹林,warfarin,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agents) 此前3天所使用的其他药品或营养品 异常出血 此前6个月输血/血产品情况及原因。 DC8.5.5 运动员自己选择一个血样采集袋,打开并检查里面所装器具,然后将之放置在他/她面前的桌子上。血样采集员应向运动员解释整个血样采集过程。血样采集过程中,运动员将被要求坐下或平躺。采集员要用消毒剂进行消毒,使用压脉器,在消毒完之后,使用新的一次性血样采集器具抽取大约12毫升的血液。血或血清随后应处理好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保存。 DC8.5.6 采样代理人应检查以确保血样收集管和存储容器上的号码一致并将之记录在相应的表格上(见DC8.1.1)运动员应核实这些号码确实一致且记录无误。 DC8.5.7 血样采集管在被装入安全容器之前应进行抽气(离心)处理。在采样代理人将采集管放入指定安全容器中并进行密封的过程中运动员应在场监测整个过程。运动员应通过在适相应的表格(见DC8.1.1)上签字以表明整个取样过程完全符合上述程序。运动员同时还应该记录下他/她所发现的一切不规范或与既定程序偏离的行为。协会代表或取样监督员发现的任何不规范或与既定程序偏离的行为同样应记录在表格中并由代表和监督员签字作证(如在场)。运动员应保存一份表格复印件。 DC8.5.8如果运动员拒绝提供血样,采样代理人在兴奋剂检查表上注明和签名后,应要求运动员进行签名。 DC8.5.9 如国际游联执委会同意,兴奋剂检测评估小组可对这些血检程序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程序。 DC 8.6血样的分析 血样应由国际奥委会授权的实验室采用适当的方法、或由独立的专家利用移动检测设备进行分析。除非没有B瓶血样的采集和分析,所有检测结果应按照DC8.1.4所述进行上报,DC8.3.2中的第2.3句在此同样适用。 DC 9 处罚 DC 9.1 对涉及违禁药物的违规行为处罚如下: DC 9.1.1 涉及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利尿剂、掩蔽剂、肽类激素、模拟剂及类似物、相关化学制品和药品的违规行为: 初犯: 至少停赛4年;加上 追加处罚,包括取消其禁赛前的所有比赛成绩和采集阳性尿样6个月前的成绩。 第二次违犯: 终身禁赛,加上 追加处罚,包括取消其全部比赛成绩。 DC 9.1.2 使用除DC 9.1.4规定之外的其他刺激素,如β阻断剂,β激动剂和其他相关药物的违禁行为: 初犯: 最多停赛两年 第二次违犯: - 停赛两年至终身禁赛 DC 9.1.3 涉及使用麻醉剂的违禁行为: 初犯: 最多停赛两年 第二次违犯: 直至终身禁赛 DC 9.1.4 涉及使用麻黄碱、伪麻黄碱、苯丙醇胺、去甲伪麻黄碱类、咖啡因、大麻(酚)类、及DC9.1.1 至DC9.1.3规定中未列出 的其他所有违禁药物的违禁行为: 初犯: 最多停赛3个月 第二次违犯: 停赛3个月至两年 第三次违犯: 停赛两年至终身禁赛 DC9.1.5 运动员在禁赛期间如被发现服用其他违禁药物将被视为二次违禁。 DC9.1.6 涉及DC2.1 a)违禁的药物如超过1种,禁赛将按最重处罚处理。在此期间的其他违禁行为将不再接受处罚,但所有查出的违禁药物应记录在案。如一份来自同一运动员的新报告表明该运动员有服用违禁药物行为,则该运动员将被按照DC9.1.5条进行禁赛处罚。 DC 9.1.7 有关违反DC9.1规定的听证会,只在以下情况举行: 被分析的体内组织或体液是否正确 被分析的体内组织或体液是否变质或污染 实验室分析程序是否正确 是否应延长初犯的停赛期限 是否根据DC9.10规定减轻最轻处罚 只要在运动员体内组织或尿液中发现违禁药物,不管运动员能否证明其是不是有意服用了违禁物,均构成违禁行为。 DC 9.1.8 如果运动员在间隔10天以上接受两次兴奋剂检查的结果均为同一药物阳性,即使是在接受第二次兴奋剂检查后仍不知道第一次的检查结果,也被认为构成了两次违禁行为,除非该运动员能提供无可争议的确切证据,证明第二次检查结果是由第一次检查时的药物得出的,而该药物在两次兴奋剂检查之间未被吸收。 DC 9.2 DC2.1(b)或DC2.1(d)的违规行为被视为DC2.1(a)的违规行为,并按DC9.1.1的规定进行惩罚;根据DC2.1(d)规定进行惩罚时,取消其成绩的追加期限为其拒绝或未接受兴奋剂检查之日起前6个月。 DC 9.3 对DC2.1(e)和DC2.1(f)违规行为的惩罚与对第二次使用违禁药物的惩罚相同。 DC 9.4 对DC2.1(c)违规行为的惩罚按DC2.1各条款规定惩罚,或按DC9.1.1的规定惩罚,后项惩罚的依据是当事人承认使用过违禁药物和主管机构有能力按实际情况处理这类特殊案例。 DC 9.5 如接力队的一名队员、花样游泳的双人、集体或双人跳水中的某一名运动员违反了本规则中的任何一条,将取消双人或整队的比赛资格。如水球队的一名运动员违反了本规则中的任何一条,将取消违禁队员参加的该场比赛成绩(如果属于DC9.1.1,DC9.1.2或 DC9.1.3的违规行为,将取消该队员参加的全部比赛场次的成绩),对全队的进一步处罚由主管部门决定。 DC 9.6 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举行听证会并做出决定前,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有权暂停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这种暂停可在运动员B 瓶尿样检查前决定,也可在检查后决定。在决定是否暂停某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时,执行委员会应考虑发现其违反了兴奋剂规则的可能性以及在等待最后决定之前允许被断定使用过违禁物的运动员参加比赛的不公平性。运动员暂停比赛的时间应从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所定停赛时间中或非国际游联管辖的其他比赛的主管部门的所定停赛时间中扣除。 DC 9.7 除依据DC 9规定对运动员实施的处罚外,还将取消其从接受兴奋剂检查或其后发现有DC2.1(a)或2.1(b)兴奋剂违禁行为之时到主管当局作出停赛处罚决定前的所有项目的参赛资格。 DC 9.8 由国际游联根据规则处罚的运动员,如希望恢复比赛资格,必须按国际游联规定继续接受兴奋剂检查。 DC 9.8.1 根据DC9.1.1规定被停赛一定时间的运动员,如希望停赛期满后恢复比赛资格,必须在其希望恢复比赛的9个月前通知国际游联,并且在其余下的停赛期内随时接受国际游联的不事先通知的赛外兴奋剂检查。在此停赛期内,还必须至少接受其协会的三次兴奋剂检查,每次药检的间隔时间至少为三个月。检查结果应向国际游联报告。另外,在停赛期即将结束前,必须接受国际游联的赛外药检(参照DC3.3 和附件B)。 DC 9.8.2 一旦运动员的停赛期满,并且已达到恢复比赛的所有条件,则可自动恢复其参赛资格。运动员和其所在协会均不须再填写申请表。 DC 9.9 如果同一会员协会同一项目的参赛运动员从首次违规并按DC9.1.1规定处罚之日起的12个月内出现4次或4次以上的兴奋剂违禁行为,则将暂停该协会本项目的参赛资格24个月。由协会实施检查并向国际游联报告的兴奋剂违禁行为不列入本规定之内。 DC 9.10 按规则处以最轻停赛的运动员,如能清楚说明违禁药物如何进入体内或体液的或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服用了违禁药物并且未产生直接或间接效果,可以缩短停赛期。每个运动员有责任保证不服用违禁药物或不使用违禁手段,并且不相信第三者的劝告。 DC 9.11 本规则中使用的“暂停”是指受处罚的运动员不能参加任何国际游联和其会员协会所有项目的活动,包括以运动员、会议代表、教练、领队、医生及国际游联或其会员协会的其他代表身份参加。停赛期是从主管部门的决定之日起生效。由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按C9.6作出“暂停参赛”的主管部门是兴奋剂小组。本规则中使用的“开除”一词是指终生禁赛。 DC 10 费用 DC 10.1兴奋剂检查的全部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费和旅费),应由违规运动员所属会员协会向国际游联支付。 DC 11 退役 DC 11.1 世界排名前50名的运动员应继续执行国际游联兴奋剂检查规则,包括有义务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DC7.5),除非和直至其通知国际游联她/他已退役。 DC 11.2 已通知国际游联的退役运动员如希望恢复比赛资格,必须在其希望参赛的9个月前通知国际游联以便其在这段时间内随时接受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和赛外兴奋剂检查(DC3.3和附件B中规定的违禁药物)。 DC 11. 3 运动员在退役期间或退役后被查出兴奋剂违禁行为,不论其是否有过第一次违禁行为,均按第二次违禁予以处罚。 DC 12 报告和认可 DC 12.1 所有会员协会均应执行国际游联的兴奋剂检查规则。会员协会的规则应明确规定包括兴奋剂检查规则在内的所有国际游联规则均直接适用于各相关会员协会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医生、领队、各俱乐部和协会代表。这些规则中还应包括兴奋剂检查的综合性规定,以便使其会员了解他们的权力、兴奋剂检查程序、处罚程序和处罚规定。会员协会应在每季度末(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向国际游联报告其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兴奋剂检查结果,说明接受检测人员的名单、检测时间、机构以及属于何种检测-赛内或赛外。国际游联也应该发表一个包含有相同信息的关于国际游联或各会员协会所进行的所有检测的情况报告。 DC 12.2 每个会员协会应向国际游联报告世界排名前50名的游泳运动员的成绩的时间为比赛后的60天之内。世界排名前50名的运动员名单是国际游联5月31日公布的短池游泳比赛和12月31日公布的长池游泳比赛的排名。 DC 12.3 每个会员协会应向国际游联报告其实施的有关兴奋剂检查的听证会程序和结论。国际游联执行委员会接到报告后的30天内予以处理,或交给国际游联兴奋剂小组举行听证会时进一步研究。每个会员协会在收到表明某运动员有服用违禁药物或行为之后14天内向国际游联进行报告。 DC 12.4 每一个协会关于兴奋剂违规的任何决定都应得到所有协会的认可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该决定的有效性。 DC 12.5 如国际游联执行局认为某会员协会未按国际游联规则处理兴奋剂检查的有关事宜,不论是按DC12.3规定向执行局报告的事宜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引起国际游联注意的事宜,执行局均应提交兴奋剂小组审查,兴奋剂小组将全权负责此事的调查并根据规则处理。 DC 12.6 国际游联承认由其他体育组织或其会员协会按照与国际游联不同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兴奋剂检查结果,只要其兴奋剂检查是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而且该组织的规则能够充分保护运动员的利益。执行委员会从其他渠道接到兴奋剂检查报告后,应提请兴奋剂小组举行听证会进一步研究。凡是提交兴奋剂小组处理的事件,兴奋剂小组的决定将对国际游联及其会员协会具有约束力,但按C 10.8.3规定提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审定的事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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