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9-星期三]
 
 
2003年全国游泳冠军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03年4月15 至22日在天津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代表队、各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游泳俱乐部或以企业命名的运动队均可报名参加。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加资格:

  1、凡在2002年全国游泳锦标赛和2003年春季游泳达标赛中达到报名标准者均可报名参加。

  2、未参加2002年全国游泳短池锦标赛的2002年全国游泳锦标赛各单项(接力项目除外)前八名的运动员(广东籍运动员除外),须在2003年春季游泳达标赛中重新达到标准后方可报名参加。

  3、参加第十四届亚运会游泳比赛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

  4、凡未参加2002年全国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且在2003年全国春季游泳达标赛中达到男子1500米自由泳,女子800米自由泳,男、女200米混合泳、200米蛙泳达标标准者,必须报名参加达到标准项目的比赛。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按运动员人数的4:1参加。超编工作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三)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项目限报一个队。

  (四)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或差于)本人2002年全国游泳各单项排名成绩或2003年全国春季游泳达标赛成绩。若报名成绩好于上述成绩时,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五)各队抵达赛区时,必须指派工作人员将本队参赛运动员的2003年度注册或确认的注册证交给大会裁判编排记录组进行审查。不接受审查和无注册证者不得参加比赛,并按弃权予以处罚。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200米以下距离的各单项进行预、复、决赛。400米以上距离的各单项和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于8人(队)时直接进行决赛。

  (三)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复、决赛及重赛中,如所游成绩差于报名标准的110%(400米以上距离项目为105%)的成绩者,或故意出发犯规者,给予300元的罚款。

  (四)各单位男(女)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复、决赛中,每犯规一次则从该运动员所属单位的男(女)团体总分中扣除5分;男(女)团体无分的单位,则从女(男)团体总分中扣除5分;男、女团体无分的单位除外。

  (五)运动员如单项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交弃权费300元整;接力项目弃权每项交弃权费400元整;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需交弃权费300元整,如无故弃权和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者,以及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干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六)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立即停止其参加此后的各单项比赛,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和名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凡在比赛中创造世界纪录的运动员必须接受血检和尿检。

  (八)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注册证。未出示注册证者不能参加该单项比赛,同时按弃权予以处罚。

  (八)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二)男、女团体总分前6名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品由承办单位提供)。

  (三)团体总分计分办法:

  1.各项前8名得分按9、7、6、5、4、3、2、1计算。接力项目前8名得分按17、15、14、13、12、11、10、9计算。如名次并列,得分均按所获得名次计算,无下一名次。

  2.按各单位在男、女各单项中得分及加分的总和决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等,按获得的加分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按罚分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按获得各项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3.单项加分办法:

  (1)凡在女子400米、800米自由泳比赛中,运动员成绩达到2002年世界游泳名次排列第41名至50名者加2分;第31名至40名者加4分;第21名至30名者加6分;第11名至20名者加8分;以后每向前递增一个名次者再增加1分。

  (2)凡男子项目成绩达到2002年世界游泳名次排列第41名至50名者加2分;第31名至40名者加4分;第21名至30名者加6分;第11名至20名者加8分;以后每向前递增一个名次者再增加1分。

  (3)在比赛中每创一项世界纪录者加10分;每创一项亚洲纪录者加5分;每创一项全国纪录者加2分。

  (4)各项只计取一种最高加分值。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1、各单位须按报名单格式(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注册证号、参赛项目、报名成绩、比赛名称、地点、时间)使用计算机进行填写和打印,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一式两份于比赛前25天(以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和承办单位。

  2、不使用计算机填写报名表和打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3、凡在国家游泳队训练的运动员,由国家队统一报名。如运动员报项出现了国家队与地方队不相同时,以国家队报项为准。

  (二)报到:各单位于比赛前2天到比赛大会报到。提前报到费用全部自理。

  九、开幕式:

  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十、其他:

  (一)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二)颁奖结束后,获得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必须到游泳中心指定的电视台采访席统一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三)承办单位应尽量将国家游泳队全体人员统一安排在一起住宿和就餐。

  (四)承办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将采用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软盘交给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人员。记取成绩的EXCEL文件格式另行通知。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