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性质:
场馆委员会是中国游泳协会(简称协会)领导下的,指导全国各级各类游泳场、馆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任务:
联合全国各级各类游泳场馆,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游泳场馆开展业务活动的范围;协助中国游泳协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提高场馆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游泳场馆业务工作;推广先进科学的游泳器材、设备和装备;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络;共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目标。
第二章 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一.凡承认本管理规定,接受中国游泳协会领导,遵守国家和协会的各项规定,按时交纳会费的国内各级各类游泳场馆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代表均可申请加入委员会。
二.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个、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常委会委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提名,经全体委员人委员讨论,报经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四.常委会副秘书长以上成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推荐,经常委会讨论,报经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五.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调荣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
一.研究和制定游泳场馆等级评定标准:
二.协助协会审核和确定中国游泳协会的各类游泳场馆;
三.协助协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场馆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活动。
四.研究和制定游泳场馆经营行为标准;
五.为我国群众性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和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常委会:
常委会是场馆委员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并设立办公室、专项基金管理部、培训部、器材装备部、业务活动部等:
一.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委员会各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研究和制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向;
四.确定委员会各办理机构人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
五.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
六.会员的注册工作;
七.审查入会场馆的资格;
八.通过上报中国游泳协会的各部室工作计划;
九.负责处理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六条 入会手续:
一.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提供营业执照、开场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卫生合格证或体育主管部门的训练场馆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三.报请所在地游泳主管部门(体委、游泳协会、游泳管理中心均可)盖章审核后,送交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必要时可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最后上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四.宾馆饭店所属游泳池馆可直接提出申请,经常委会讨论,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五.凡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先进游泳池馆”和中国游泳协会授予“训练馆”称号的场馆和单位,在挂牌期间可作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可参加中国游泳协会指定游泳池馆的评选(评选标准和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二)可申请成为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中国游泳场馆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会员(申请办法按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中国游泳场馆专项基金管理规定和管理细则执行);
(三)享有颁发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全民健身游泳锻炼标准》证书和证章的权利;
(四)享受协会举办的各类游泳场馆管理人员培训班的优惠条件;
(五)经中国游泳协会批准,可以中国游泳协会名义举办成人、青少年、游泳场馆管理人员等培训班,届时中国游泳协会将授权其颁发荣誉证书。
(六)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游泳协会批准后,可在本场馆举行的某项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等)比赛中,冠以全国的名称。
二.义务:
(一)每年应交纳1000元人民币的会费;
(二)每年自愿交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中国游泳场馆专项基金;
(三)遵守中国游泳协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规定;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游泳活动,根据协会需要积极为运动队训练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不按时交纳会费;
二.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及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任期和会期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当会员单位法人发生变动时,其委员资格由接替者接任,报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各会员每年会费;
二.组织场馆人员的培训费;
三.各会员每年认交的基金;
四.产业开发所得收入;
五.与协会合作组织活动的赞助收入;
六.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中国游泳协会指定游泳场馆评定标准和办法(试行)
为不断提高我国游泳场馆的管理水平,保证游泳场馆管理质量,扩大游泳场馆影响,提高其经济效益,积极有效地促进全民游泳健身运运的广泛开展,中国游泳协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国游泳协会指定游泳场馆,现将指定场馆的有关评定办法及其标准公布如下:
第一条 凡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向社会开放和用于运动训练的游泳池、场、馆(含宾馆、饭店、水上游乐园)均可参加评定。
第二条 参加评选的办法:
(一)参加评定的单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中国游泳协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开放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等复印件;
(三)第一次参加评审的单位须交纳1500元评审费(不含经营性水上乐园);若每年继续享受权利者,须在每年的一月份交纳1000元。
(四)经营性水上乐园根据申报等级核定每年评审费,标准:五星级不低于10000(壹万)元,四星级8000元,三星级5000元,二星级3000元。
(五)经中国游泳协会审核,双方签定协议后,方可享受有关权利。
第三条 指定场馆的权利:
(一)获得“中国游泳协会指定”的有关称号;并获得中国游泳协会授予的相关证书和匾牌;
(二)可在社会和媒体宣传中使用中国游泳协会指定名称;
(三)享受游泳场馆委员会会员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评定标准:
根据我国目前游泳场馆的现有条件,参照未来游泳场馆建设的基本原则,按综合游泳场馆型、训练游泳场馆型、休闲健身水上乐园型分别进行评定。
第五条
场地设施标准:
(一)卫生间、售票处、验票处、急救室齐备,并备有适当数量的公用电话;
(二)灯光布局合理,无死角,灯光标准不得小于80勒克司(用于比赛的场地应按国家颁布的最新 游泳竞赛执行),并配有相应数量的应急灯;
(三)游泳馆常年应保持空气质量标准,同时必须配备通风系统或通风设备。
(四)男、女更衣室内应根据泳池面积配备,一定数量的存衣柜(原则上1.5立方米/每人)和淋浴 设备,北方地区游泳池(馆)应尽量具备热水供应系统;
(五)具备循环过滤及消毒设备;
(六)必要的救生器材。
(七)游泳装备及食品饮料销售专柜
第六条 卫生标准:
(一)游泳池(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二)更衣室、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池水水质符合国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第七条 管理制度标准:
1.治安保卫制度,并有专职或兼职的治安管理人员;
2.卫生管理制度,有经过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或地方主管部门培训的专职水质处理管理人员;
3.有关验证、验票的规章制度;
4.根据池水深情况,制定深水测验制度。
5.放置明显位置的“游泳须知”。
6.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条例和管理游泳者条例。
第八条 其他标准:
(一)聘请的救生员必须具有中国救生协会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等级救生员注册证和上岗证 。救生员上岗时必须身着中国救生协会统一制作的等级救生员服装;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最新颁布的关于《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全国救生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
第九条 各类型场馆特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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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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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场馆(竞赛、训练和社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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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型场馆(训练为主兼培训、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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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健身水上乐园型场馆(主要是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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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观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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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现代化,外观布局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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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方便、实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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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实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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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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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有1个水深,1.8米以上50米X25米或25米X21米比赛池和1个准备活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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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至8条泳道的25米或50米游泳池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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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泳池长宽,深浅不限,设施多样,但深浅处必须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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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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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场馆(竞赛、训练和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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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型场馆(训练为主兼培训、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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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健身水上乐园型场馆(主要是向这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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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比赛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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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承佃国内外较大型比赛具备电动计时纪分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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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承办省级游泳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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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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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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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2000个以上观众席和规范的安全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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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可容纳500人的观众席(二层环廊台,临时活动座椅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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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供游泳者休息的椅子或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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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和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游泳协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